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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松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松,聂群,熊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法定代表人:肖晓敏,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松,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聂群,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熊鹏,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982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松、聂群所有的位于樟树市金都凯旋XX栋XX单元XX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金文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赖朝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