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8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饶少妹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少妹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刑初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少妹,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1日被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余超生,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少妹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银、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少妹及其辩护人余超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饶少妹在其经营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兴发广场万兴商行将标有“BETNOVATE-N”等字样的1800盒绿药膏销售给邓某、戚某,4(另案处理)经营的温州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盛源化妆品店,后邓某、戚某,4将该绿药膏分别销往温州市区及本县等地。被告人饶少妹于2017年1月25日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一酒店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物证绿药膏(包装上标有“BETNOVATE-N”等字样);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进货单、销售出库单、盛源销售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等书证;证人王某、官淑仪、罗某的证言;被告人饶少妹及同案犯邓某、戚某,4的供述与辩解;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认定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少妹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少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饶少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饶少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1、被告人饶少妹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饶少妹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清楚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不能销售,才跟随其他商家销售少量进口药品,销售数量仅为1800支,涉案金额仅为几千元,该药虽被推定为假药,但该药具备相应的疗效,并不会给消费者的人体健康造成危害。2、被告人饶少妹系坦白。3、被告人饶少妹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家庭需其照顾。综上,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饶少妹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饶少妹在其经营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兴发广场万兴商行将标有“BETNOVATE-N”等字样的1800支绿药膏销售给邓某、戚某,4经营的温州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盛源化妆品店,后邓某、戚某,4将该绿药膏分别销往温州市区及本县等地。被告人饶少妹于2017年1月25日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一酒店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同年4月28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6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绿药膏(包装上标有“BETNOVATE-N”等字样);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进货单、销售出库单、盛源销售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等;3、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3年在盛源化妆品店上班,自己开始上班就有这种“BETNOVATE-N”等字样的绿药膏在卖了,之后自己就介绍给来店里的客户了,罗某也是开化妆品店的,她从这里买过去的绿药膏也是销售的。(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文成县珊溪镇新建东路107号经营化妆品店,2014年农历年底的时候,自己从温州市盛源化妆品店以4元每支的价格陆续进了50支“BETNOVATE-N”等字样的绿药膏,以10元每支的价格销售或配送给客户。(3)证人官淑仪的证言,证实自己是2015年2月份到婶婶饶少妹的店里打工的,负责开销售单的工作,饶少妹的店名是“万兴商行”,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兴发市场二期兴裕路29号。标有“BETNOVATE-N”等字样的物品在销售出货单上面记明“绿膏”,这种绿膏自己来店里的时候就已经在卖了,2015年9月份有卖了一批600支的绿膏给温州的一个叫邓某的客户,这个单子是自己开的。后来听说这个“绿膏”在温州被查了,就把“绿膏”下架了。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官淑仪经照片辨认后,指认被告人饶少妹。(4)证人邓某的供述,证实自己是盛源化妆品店的老板,大概三、四年前,戚某,4跟自己请示说要从广州进一批治疗皮肤过敏、止痒的绿药膏,这种药膏都是外文的,应该是外国走私进来的,自己当时就同意了,之后自己店里就一直有销售这种绿药膏。2015年开始,因为自己觉得这种没有证件都是外文的走私药品放在店里卖被有关部门查到比较麻烦,就叫戚某,4不要在店里卖了,戚某,4当时说等这批进过来的货卖完了就不卖了,自己就同意了。到了2016年8月18日,自己接到戚某,4的电话,说被公安机关查了,这种药膏有问题。(5)证人戚某,4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盛源化妆品店的负责人,店老板是自己的表哥邓某。绿药膏是自己在2012年至2015年9月16日从广州兴发市场万兴商行进货三件,每件600支,盒子侧面有绿色文字“BETNOVATE-N”,陆续卖掉了,剩下47支。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饶少妹的供述,证实自己是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兴发广场做化妆品批发的,店名“万兴商行”,标有“BETNOVATE-N”等字样的绿药膏是一个讲外地口音的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来自己店里推销的,都卖给戚某,4,一共卖了三次,共计1800支。5、鉴定意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认定书,证实外包装标示“BETNOVATE-N”的物品属于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6、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1)证实2016年11月3日11时05分,公安机关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兴发市场成兴商行进行搜查,搜查发现:店内的货架上摆放各类化妆品及化妆品销售出货单;店内发现一支标有“BETNOVATE-N”字样的疑似药膏。并扣押销售单一张、绿膏一支。(2)2016年8月18日12时10分,公安机关对温州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2区100号盛源化妆品店进行搜查,发现:1、盛源化妆品店内墙上悬挂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邓某;2、店门口上方的货架上摆放5支绿色疑似药膏的化妆品,包装上标有“BETNOVATE-N”字样。3、该店还有另外42支同款标有“BETNOVATE-N”字样的疑似药膏及一张编号为0038766的单据,单据上客户名为邓某。公安机关并对上述疑似药膏及单据予以扣押。7、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25日3时许,汕头市公安局鑫平分局东墩派出所在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126号君潮酒店8308房内抓获被告人饶少妹的事实。8、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证实被告人饶少妹于2017年4月28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60元。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少妹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饶少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饶少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饶少妹适用缓刑的意见,因被告人饶少妹系批发商,销售持续时间较长,数量大,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饶少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少妹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67日予以折抵,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饶少妹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绿药膏,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光人民陪审员  周海萍人民陪审员  周圣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赵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