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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忠义与陈宇航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忠义,陈宇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财保3号申请人张忠义,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陈宇航,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张忠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宇航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车库拍卖款42700元。担保人林慧琴以其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滨江大道滨江小区2(F)1-34营业用房一套(房权证资阳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忠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宇航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车库拍卖款42700元;二、查封担保人林慧琴坐落在资阳市雁江区滨江大道滨江小区2(F)1-34营业用房一套(房权证资阳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超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申建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