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云与冯超、魏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冯超,魏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796号原告:高云,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41981********,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壕洼村二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昌,临泽县东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超,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41989********,汉族,住临泽县沙河镇文化路***号。被告:魏巍,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临泽县中医院医生,住临泽县淀粉厂家属院。原告高云与被告冯超、魏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高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段慧君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