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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平与江苏王牌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江苏王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534号原告:周平,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江苏王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工业园三区D栋。法定代表人:江淑萍。原告周平与被告江苏王牌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周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周平负担。审 判 员  朱 剑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