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平与江苏王牌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江苏王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534号原告:周平,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江苏王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工业园三区D栋。法定代表人:江淑萍。原告周平与被告江苏王牌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周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周平负担。审 判 员 朱 剑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