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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1812郑凡岭与吴兴全、宋玉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凡岭,吴兴全,宋玉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812号原告郑凡岭,男,198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吴兴全,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宋玉勤,女,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郑凡岭与被告吴兴全、宋玉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于同年9月12日依法作出(2015)连东民初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宋玉勤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6)苏07民终333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院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法法定程序,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原告郑凡岭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郑凡岭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凡岭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郑凡岭负担。审 判 长  温爱英审 判 员  吴 鹏代理审判员  侯书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