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国俊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俊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339号罪犯刘国俊,男,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9)新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国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对刘国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国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刘国俊作为银行自动取款机管理员,伙同他人将准备往自动取款机里面加款的95万元现金窃取。刘国俊将其中的20万元分给同伙。案发后已追回930042元。刘国俊系主犯。罪犯刘国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6月获得记功。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1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1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九次。该犯于2017年1月9日鉴定为病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国俊伙同他人共同贪污95万元,已追回930042元,尚有不足2万元未追回,没有完全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刘国俊在狱内消费较高,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本次不对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俊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祖一审 判 员 杨彦浩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