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虹迪服饰(杭州)有限公司、毕复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虹迪服饰(杭州)有限公司,毕复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2271号之一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46号。代表人:贝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杰,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珺,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虹迪服饰(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虹迪路8号。法定代表人:梁惠贤。被告:毕复柏,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杭虹迪服饰(杭州)有限公司、毕复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8元,减半收取5894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4514.1元,合计10408.1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