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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发华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115号申请人: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萃庄工业区申南路555号。法定代表人:金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秋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国发华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3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韩霞。申请人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对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合法有效担保,故其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长  谢恩品审判员  王万铁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应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