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安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智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安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智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419号原告:北安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张福顶,总经理。被告:孙智晋,男,1992年1月1日出生,住北安市。原告北安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智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北安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安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北安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广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