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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苌秀英与吕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苌秀英,吕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7民初1711号原告:苌秀英,女,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封丘县。被告:吕红伟,男,1971年2月24日生,回族,居民,住封丘县。原告苌秀英与被告吕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苌秀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红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苌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吕红伟偿还借款96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日,被告吕红伟因做生意向原告借现金107000元,当天被告吕红伟出具了一份借条。当时双方因关系不错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什么时候用钱,被告答应及时还款。双方还口头约定月息为1.5分,但是利息至今分文未付。2016年6月6日被告偿还了1000元现金;2017年1月23日,被告的两辆电动车作价10000元折抵给原告。至此多次催要,被告吕红伟一直未再还款。被告吕红伟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将现金107000元借于被告吕红伟,有2015年7月3日被告吕红伟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原告向被告催要后,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偿还,否则,属于违约行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约定的利率,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自主张之日按年利率6%开始计算利息即自起诉之日2017年5月5日开始。因此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苌秀英借款96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5月5日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吕红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俊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