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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民初12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芳芳与柳州市南西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鼎正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芳,柳州市南西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鼎正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刘四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1231号之二原告:李芳芳,女,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慈晶晶,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南西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西鹅乡山头村大都湖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213631OH法定代表人:刘四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柳州市鼎正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西鹅乡山头村大都湖二组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EW3661法定代表人:周长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四清,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原告李芳芳与被告柳州市南西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鼎正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刘四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债务达成和解,原告李芳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芳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7元,本院减半收取计1153.5元,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23.5元,由原告李芳芳负担。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谭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雪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