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续秋伟与忻州市忻府区清福苑农业专业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续秋伟,忻州市忻府区清福苑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7执369号申请执行人续秋伟。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清福苑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兰村乡南呼延村。法定代表人:张培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7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清福苑农业专业合作社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清福苑农业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清福苑农业专业合作社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一万四千三百一十三元(含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及利息(按照本金14200元,以年利率24%,从2014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7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清福苑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清福苑农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执行员 芮 文书记员 杨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