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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宽城学军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民运输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学军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72号原告宽城学军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山后村。社会统一代码91130827798419029Q。法定代表人杨秀梅,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满族,个体。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权,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满族,工人。系公司车队队长。被告刘建民,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学军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城学军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学军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宽城学军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振东审 判 员  徐建民人民陪审员  刘青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