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任馨州、李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馨州,李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馨州,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静,女,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任馨州因与被上诉人李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任馨州上诉称,李晓静起诉任馨州是基于其与陈爱珍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任陈二人之间曾经的夫妻关系,请求其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合同关系是本案成立的基础关系,因该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郑州仲裁委仲裁”,故应当选择仲裁作为本案纠纷的解决机制,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晓静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的是上诉人任馨州是否要对被上诉人李晓静和陈爱珍之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任馨州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季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