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区现代农业园区前村支行、谈阿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南浔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区现代农业园区前村支行,谈阿初,闵珍妹,谈会良,章丽军,吴雪强,郑金花,谈金荣,徐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3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区现代农业园区前村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前村玫瑰苑5-10号。负责人:钱学锋,该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谈阿初,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闵珍妹,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谈会良,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章丽军,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吴雪强,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郑金花,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谈金荣,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徐琴芳,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区现代农业园区前村支行与被执行人闵珍妹、谈阿初、吴雪强、郑金花、谈金荣、徐琴芳、谈会良、章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235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资产被吴兴区法院首封(本案为轮候查封)且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353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谭鸿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