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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朱倩倩与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倩倩,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2行初35号原告朱倩倩,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玲,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闵师林。委托代理人倪静,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毓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倩倩诉被告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朱倩倩于2017年5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倩倩负担。审 判 长  蔡 云审 判 员  刘新慧人民陪审员  张桂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国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