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2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华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华林,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7年4月10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华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华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14时12分,被告人杨华林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零陵区潇水西路往潇水东路行驶,途经东风大桥河东桥头路段时,被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执警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杨华林当时血液酒精浓度为349.6mg/100ml,又经抽取杨华林的血液委托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杨华林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8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华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刑事照片,被告人杨华林的供述与辩解,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105.88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华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杨华林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华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文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志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