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3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正根、福建闽赣客家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正根,福建闽赣客家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许荣权,杜程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3民初59号原告: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文化街***号。法定代表人:谢晓宏,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根,男,该社职员。被告:邓正根,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福建闽赣客家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雷公铺锦兴木业三楼。法定代表人:许荣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许荣权,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杜程纬,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清流信用社)与被告邓正根、福建闽赣客家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赣客家文化公司)、许荣权、杜程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流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正根、闽赣客家文化公司、许荣权、杜程纬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清流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邓正根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28,346.07元(2016年12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2.闽赣客家文化公司、许荣权、杜程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4日,邓正根向清流信用联社营业部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万元,该借款由闽赣客家文化公司、许荣权、杜程纬提供担保;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3日止,用途为购卫浴洁具,月利率为8.58667‰【具体内容详见《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经清流信用联社多次催收未还。截止2016年12月20日,邓正根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28,346.07元及2016年12月21日后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的相应利息。邓正根、闽赣客家文化公司、许荣权、杜程纬未作答辩。清流信用联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邓正根、闽赣客家文化公司、许荣权、杜程纬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经审查,清流信用联社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2月8日,邓正根因购卫浴洁具向清流信用联社营业部申请贷款。2015年1月4日,借款人邓正根与贷款人清流信用联社营业部及保证人闽赣客家文化公司、许荣权、杜程纬签订《保证借款合同(?http:?/??/?140.3.6.11?/?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2&Gid=121857215&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66799184&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3#m_font_3?)》,约定:邓正根向清流信用联社营业部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586667‰,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许荣权、杜程纬、闽赣客家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荣权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闽赣客家文化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同日,清流信用联社营业部与邓正根签订《借款借据》后,将借款支付到邓正根指定的账户。邓正根在借款期间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利息。借���到期后,也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闽赣客家文化公司、许荣权、杜程纬均未按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16年12月20日,邓正根尚欠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28,346.07元及2016年12月21日起相应的利息。另查明,2006年8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闽银监复(2006)368号文件,核准清流信用联社开业,批复第四项内容为:该联社开业的同时,清流信用联社及其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终止,债权债务转为该联社承担。再查明,清流信用联社营业部系清流信用联社未经登记的内设机构。本院认为,清流信用联社营业部为清流信用联社所属的分支机构(?http:?/??/?140.3.6.11?/?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37&Gid=121685095&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66699048&Page=1&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0#m_font_0?),根据银监会文件,其具备经营金融贷款业务的资格,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清流信用联社承担,民事权利由清流信用联社享有,清流信用联社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清流信用联社提供的《保证借款合同(?http:?/??/?140.3.6.11?/?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2&Gid=121857215&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66799184&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3#m_font_3?)》、《借款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邓正根以及闽赣客家文化公司、许荣权、杜程纬之间存在借款、担保合同关系,该《保证借款合同(?http:?/??/?140.3.6.11?/?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2&Gid=121857215&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66799184&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3#m_font_3?)》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清流信用联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100万元的义务,邓正根有义务归还相应的借款本息,但邓正根在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清流信用联社要求邓正根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案涉《保证借款合同(?http:?/??/?140.3.6.11?/?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2&Gid=121857215&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66799184&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3#m_font_3?)》约定,闽赣客家文化公司、许荣权、杜程纬对���正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清流信用联社要求闽赣客家文化公司、许荣权、杜程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闽赣客家文化公司、许荣权、杜程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邓正根追偿。邓正根、闽赣客家文化公司、许荣权、杜程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十八条(?javascript:SLC(12418,18)?)、第二十一条(?javascript:SLC(12418,21)?)、第三十一条(?javascript:SLC(12418,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邓正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16年12月21日止为228,346.07元,此后利息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二、闽赣客家文化公司、许荣权、杜程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邓正根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183386,253)?)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5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415元,由邓正根负担,由闽赣客家文化公司、许荣权、杜程纬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木 森人民陪审员 王 爱 玲人民陪审员 曾 德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承辉(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