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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爱丰食品机械(天津)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百威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丰食品机械(天津)有限公司,成都市百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253号原告:爱丰食品机械(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2号厂房B2007室。法定代表人:陈晓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禺,北京信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百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张家碾村六组。法定代表人:潘尾英。原告爱丰食品机械(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百威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爱丰食品机械(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爱丰食品机械(天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丰食品机械(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0元,由原告爱丰食品机械(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世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