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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政某1、政某2与董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政某1,政某2,董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040号原告:政某1,女,1953年1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政某2,男,195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平,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女,197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政某1、政某2诉被告董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政某1、政某2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政某1、政某2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政某1、政某2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政某1、政某2负担。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