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7民初52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辉与吴玉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吴玉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527之一号原告:陈辉,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吴玉朋,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原告陈辉与被告吴玉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4日,被告吴玉朋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万元,并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吴玉朋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戴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