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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秀花、郭某等与郭根际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花,郭某,郭根际,赵秀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1362号原告吴秀花,女,1983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原告郭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诚,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根际,男,1953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赵秀菊,女,1950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松,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泓口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13755157-5。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花、郭某与被告郭根际、赵秀菊,第三人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秀花、郭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邵全喜人民陪审员  李廷军人民陪审员  宋宪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海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