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嬴昌明与周如林、黄德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嬴昌明,周如林,黄德忠,丁庆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500号原告嬴昌明,男,1974年4月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周如林,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黄德忠,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黎平县。被告丁庆华,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嬴昌明诉被告周如林、黄德忠、丁庆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嬴昌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予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嬴昌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嬴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嬴昌明负担。审 判 员 杨再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承凡书 记 员 何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