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15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周伟荣、周贻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周伟荣,周贻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528号之二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61号。代表人:林基点,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户,该支行员工。被告:周伟荣,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周贻滨,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诉被告周伟荣、周贻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玉凤人民陪审员 潘非宾人民陪审员 孟丽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伟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