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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维来与湖北省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来,湖北省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杨维来被执行人:湖北省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南中院(2017)皖04民终3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6月0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北省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辑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