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秦玲玲诉被告王小云、白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玲玲,王小云,白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1877号原告:秦玲玲,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子长县。被告:王小云,男,汉族,43岁,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白小利,男,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秦玲玲诉被告王小云、白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秦玲玲不能提供被告王小云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王小云平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玲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原告秦玲玲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庞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