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武万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万林,李国永,北京恒大正阳页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武万林,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铮,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国永,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恒大正阳页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松树峪村北。组织机构代码77705XXXX。法定代表人尹永林,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武万林因与被申请人李国永、北京恒大正阳页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077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武万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万林向本院申请再审主体不适格。武万林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万林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严冬审 判 员 寻朝兰代理审判员 曲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史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