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琦、海一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琦,海一帆,海一(怡)平,冀保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琦,女,生于1965年9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海一帆,男,生于1991年5月17日,回族,住址同上,系李琦之子。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海一(怡)平,女,生于1987年11月21日,回族,住址同上,系李琦之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冀保建,男,生于1967年5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再审申请人李琦与被申请人冀保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邓法民二初字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琦申请再审称:一、原判令申请人母子三人在继承海洋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申请人200万元借款事实错误。二、原审法院作出的(2015)邓法立民保字33-1号裁定应当撤销。三、因冀保建的恶意诉讼,导致再审申请人母子三人列为“失信黑名单”,要求立即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琦等人与冀保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5)邓法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在原、被告双方收到后的法定期间,均没有提起上诉,现李琦等人提出申诉,李琦在再审中递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金满审判员 全惠雅审判员 庞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