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世平与何炬、叶绍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平,何炬,叶绍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919号原告:陈世平,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何炬,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叶绍山,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陈世平与被告何炬、叶绍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陈世平受伤后仍在住院治疗,其损失数额尚不确定,原告陈世平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其治疗终结后再恢复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世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余明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柯 涛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