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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翔抢夺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269号被执行人王翔,男,1995年10月31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翔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30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执行人王翔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责令其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四千八百零九元,分别偿还被害人万某人民币二千元、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二百四十元、被害人梁某人民币二千五百六十九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黄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