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1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蒋二仙与葛和连、胡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二仙,葛和连,胡国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524号原告:蒋二仙,女,196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建霞,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和连,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胡国妹,女,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蒋二仙与被告葛和连、胡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蒋二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二仙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82元,由原告蒋二仙负担。审判员  倪玉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仙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