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淑兰与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兰,屠辉,董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6-2号原告:郭淑兰,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集贤县福利镇,现住集贤县福利镇亿安公寓**栋。被告:屠辉,男,住集贤县福利镇花园小区**栋*单元***室。被告:董义娟,女,住集贤县福利镇花园小区**栋*单元***室,系屠辉妻子。原告郭淑兰诉被告屠辉、董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但郭淑兰在起诉后,一直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导致送达不能。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淑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凤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栾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