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孙武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武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37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武卿,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13日因本案被南昌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武卿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武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孙武卿在本市西湖区中山一品小区北栋西单元13楼走廊,使用钳子剪锁盗得被害人蔡某1停放在该处的美利达自行车(型号为公爵600-1)一辆(价值人民币1923元)。后变卖得款挥霍。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孙武卿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武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1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被告人孙武卿的供述及辩解、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辆美利达山地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逃跑路线视频截图、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武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92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武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武卿曾因盗窃于201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武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江舸速录员 袁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