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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民终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正平、吴凤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正平,吴凤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终1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正平,女,汉族,1976年2月4日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魁,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凤飞,女,汉族,1982年4月3日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代雄,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正平因与被上诉人吴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4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正平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正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凤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上诉人何正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升山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