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民初6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6920号原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所:昆明市盘龙区。法定代表人:袁庆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永霓、许达宇,云南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法定代表人:李庆坤。委托代理人:董慧琴,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定代表人:刘晓航。委托代理人:朱瀚中,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诉被告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撤回对被告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审 判 长 董维娜人民陪审员 农绍领人民陪审员 孙翠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龙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