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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胜军、李旱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军,李旱东,许节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陈胜军,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李旱东,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许节炎,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2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6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许节炎在潜山县水利局的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还清申请执行人陈胜军欠款10万元及利息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