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胜军、李旱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军,李旱东,许节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陈胜军,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李旱东,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许节炎,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2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6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许节炎在潜山县水利局的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还清申请执行人陈胜军欠款10万元及利息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