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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夏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293号原告:夏某,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现居住。委托代理人:付征兵,团风县团风法律服务所。被告:彭某,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夏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万国正审判员  邹松林审判员  邹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