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夏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293号原告:夏某,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现居住。委托代理人:付征兵,团风县团风法律服务所。被告:彭某,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夏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万国正审判员 邹松林审判员 邹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