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高宇锋盗窃罪2017刑初63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63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于2016年11月15日14时许,在本市海珠区新凤凰直街十六巷16号508房宿舍,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其同学唐某的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7125元)。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高某投案自首。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涉案的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已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唐某,被告人高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提供了广州体育学院2017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拟录取名单,拟证实其已被广州体育学院录取。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高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充分考虑到了被告人尚有学业完成的情况,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背包一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袁庆波书记员 袁庆波黄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