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4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某银行长沙分行与詹某、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长沙分行,詹某,詹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4517号原告:某银行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负责人:陈健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婵,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某银行长沙分行与被告詹某、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成独任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长沙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