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监字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胡世树与原审被告柏霄、谌垚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世树,柏霄,谌垚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监字3号原审原告:胡世树,男,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审被告:柏霄,男,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审被告:谌垚源,女,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审原告胡世树与原审被告柏霄、谌垚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华蓥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仁杰人民陪审员 陈德明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白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