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勇与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857号原告:张勇,男,汉族。被告: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四段49号。法定代表人:陈永书。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5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书面的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代小晞审 判 员 何美琪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冬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