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冈市鑫兔家具有限公司与李朝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鑫兔家具有限公司,李朝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188号原告:黄冈市鑫兔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79874195D。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三清国际家具城F区*楼)。法定代表人:邹含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朝权,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原告黄冈市鑫兔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朝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冈市鑫兔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市鑫兔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冈市鑫兔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由原告黄冈市鑫兔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