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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焱诉南关区蓝庭练歌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焱,南关区蓝庭练歌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043号原告:刘焱,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南关区蓝庭练歌场,住所长春市南关区。经营者:李頔,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刘焱与南关区蓝庭练歌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被告已不在该处经营,其经营者李頔亦不在户籍地居住,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纪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