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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德州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双双、石景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双双,石景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658号原告:德州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双双,女,1982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被告:石景田,男,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德州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双双、石景田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