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德州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双双、石景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双双,石景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658号原告:德州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双双,女,1982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被告:石景田,男,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德州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双双、石景田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