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19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爱民与李朝霞、周学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李朝霞,周学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949号之二原告:李爱民,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被告:李朝霞,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桥东区人。被告:周学郁,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西区人。李爱民与李朝霞、周学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李爱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爱民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5元,由李爱民负担。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瑞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