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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19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爱民与李朝霞、周学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李朝霞,周学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949号之二原告:李爱民,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被告:李朝霞,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桥东区人。被告:周学郁,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西区人。李爱民与李朝霞、周学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李爱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爱民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5元,由李爱民负担。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瑞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