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路彬、宋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彬,宋华涛,魏建成,马辉,张聪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485号申请执行人路彬,男,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宋华涛,男,1984年10月6号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魏建成,男,1981年月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马辉,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张聪聪,女,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申请人路彬与被执行人宋华涛、魏建成、马辉、张聪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聪聪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60163.3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