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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铜陵振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池州市元祥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振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元祥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477号原告:铜陵振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可进。被告:池州市元祥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丰元。原告铜陵振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池州市元祥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铜陵振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振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振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铜陵振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