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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卢文玲与李冬梅、榆树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玲,李冬梅,榆树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834号原告卢文玲,现住榆树市。被告李冬梅,现住榆树市。被告榆树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来,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庆辉,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卢文玲诉被告李冬梅、榆树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家和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振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文玲、被告李冬梅、被告家和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来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庆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冬梅)房产于2017年1月7日,因室内地热管道破裂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内地板、壁纸、橱柜、厨房棚顶、卧室棚顶、餐厅电灯、抽油烟机等严重损坏。以上有视频、照片及当时救援邻居证明为证。自事发当日起,因楼上当时未装修,找不到户主,所以原告多次联系物业及供热公司要求处理损失。物业与供热公司互相推诿。供热公司解释物业没有与其联系、告知所处房产未住人,也未要求对被告房产停止供热。物业以该楼卖出为由,不归物业负责。找到被告(李冬梅)后,其以近日刚买商品房为由,对之前发生的事情推诿不管,告知原告应找物业协商。物业也以商品房早已卖出为由拒绝处理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请求被告限期修复并赔偿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共计10000元;被告连带承担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被告李冬梅辩称:没有人告诉我漏水,我不知道此事。我于2017年2月20日交的二期房款后从瑞达集团华府售楼处拿到的房屋钥匙。我不同意承担损失。楼买了两年了,此楼是2014年交楼,钥匙是2017年2月20日给我的。被告家和物业辩称:原告方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李冬梅没有在我处交物业费。漏水后我方第一时间施救了,我方没有任何过错。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室内的维修归业主管理,我方没有权利管理和维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冬梅于2015年3月份购买了榆树市华鸿世纪名城19栋1单元701室房屋,一直未取钥匙。2017年1月7日,该楼房因室内地热管道破裂漏水,导致在其楼下601室居住的原告卢文玲家房屋内地板、棚顶等不同程度损坏。经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榆树市华鸿世纪名城19栋1单元601室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为10067元。事发后,原告联系被告家和物业公司,家和物业公司人员到场抢修。抢修时发现701室室内有电视和坛子等物品。自事发当日起,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家和物业公司及供热公司要求处理损失事宜,家和物业公司与供热公司互相推诿。后原告找到楼上701室户主被告李冬梅,其以近日刚买房屋为由,表示对之前发生的事情不管。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请求被告限期修复并赔偿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共计10000元;被告连带承担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出庭证言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李冬梅于2015年3月份购买了榆树市华鸿世纪名城19栋1单元701室房屋,被告李冬梅在购买该房屋之日起,便对该楼房有管理和维修的义务,其对该楼房疏于管理,导致室内地热管道破裂漏水,致使原告卢文玲家房屋内设施不同程度损坏。为此被告李冬梅应对原告卢文玲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家和物业公司没有对业主室内设施维修的义务,所有原告要求家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冬梅辩称由于未交纳二期楼款,一直未取钥匙。未交纳二期楼款,未取钥匙是其个人原因,所以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冬梅赔偿原告卢文玲财产损失100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驳回原告卢文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冬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