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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根祥与罗银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根祥,罗银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590号原告沈根祥,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告罗银福,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原告沈根祥与被告罗银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根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根祥负担。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