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根祥与罗银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根祥,罗银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590号原告沈根祥,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告罗银福,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原告沈根祥与被告罗银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根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根祥负担。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戴丹